1992年3月,在第46届联合国大会上,吉尔吉斯斯坦的独立地位获得了国际认可。吉尔吉斯斯坦依据《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独立宣言》以及国际法准则制定外交政策。吉尔吉斯斯坦始终遵循联合国原则奉行大国平衡、全方位务实的外交政策,主要宗旨是和平共处与国际安全。
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自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积极、健康、稳步向前发展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吉尔吉斯斯坦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双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8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总统热恩别科夫对中国进行首次国事访问,两国元首签署《中吉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声明》,两国关系实现战略升级。2019年6月,两国元首签署《中吉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21年2月,习近平主席同吉尔吉斯斯坦新任总统扎帕罗夫通电话,就双边关系、共建“一带一路”等交换意见。2022年1月25日,习近平主席同扎帕罗夫总统共同出席中国同中亚五国建交30周年视频峰会。2月6日,扎帕罗夫总统来华出席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式,习近平主席同其举行会晤。3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同吉议长马梅托夫举行视频会晤。9月15日,习近平主席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撒马尔罕峰会期间同扎帕罗夫总统举行双边会见。12月,胡春华副总理访问吉尔吉斯斯坦,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和内阁总理阿·扎帕罗夫分别举行会谈。2023年5月,吉总统扎帕罗夫对华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中国—中亚峰会,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体系是以前苏联共和国法律框架为基础建立,在后独立时期,随着现代法制的发展,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前苏联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也有相似之处。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体系可分为四个层级:宪法性法律、法典、法律和法规。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其法律体系经过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已颁布新《宪法》《民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许可证法》《税法》《自由经济区法》《投资法》《生态保护法》《反腐败法》《劳动法》等涵盖各领域的一系列法律。
一、贸易法律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财政部是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其职能是制定并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开展对外经贸联系、协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发展等。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有《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吉尔吉斯共和国许可证法》。
(一)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
(1)密码设备及其备件,以及密码程序软件;
(2)武器和军事装备,用于武器生产专用配套产品,军事技术合作领域工程和服务(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尔吉斯斯坦国防部另行规定);
(3)防止战争毒害物质的设备及其配件(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4)军服及其标志(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5)军用产品的技术规范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和使用说明(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6)火药、爆破物、引爆物和烟花制造设备;
(7)核材料、核技术、核武器及装备、特种非核材料、放射源及放射性废料;
(8)可能被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民用材料、设备和技术;
(9)可能被用于制造武器和军用设备的部分原料、材料、设备和技术;
(10)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及其制品,贵金属镀膜材料及其制品,矿石,精矿粉,边角材料和废料;
(11)贵重天然石材及其制品,贵重天然石和再生材料及其制品;
(12)毒品和精神药物,导致麻醉的物品;
(13)剧毒物;
(14)危险废料;
(15)药品;
(16)公务用或民用武器;
(17)烟草;
(18)酒精及酒精制品;
(19)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及含有该物质成分的产品。
(http://cbd.minjust.gov.kg/act/preview/ru-ru/37224/10?mode=tekst)【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以上名录中第1-14项和第16项,以及活牲畜、植物类的制药原料、战争物资、弹药、有色金属边角料和废料。(http://cbd.minjust.gov.kg/act/preview/ru-ru/37224/10?mode=tekst)
(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商品原产地有关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8月27日修改后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商品原产地的有关章节(第180—188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工商会是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授权的负责发放和确认原产地证的主管机构。(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1587/130?cl=ru-ru)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2002年9月19日批准生效的《关于对进口商品安全指标进行监督的决定》,部分商品在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时应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该文件规定:安全检验应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或地方商检部门进行。商检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同一批商品只能由一个机构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管辖权的州(市)对同一种商品有一个以上商检机构时,接受商检的进口商有权选择其中一家作为实施检验的机构。对进口商品的监督检验应按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标准收费。
对投资项下进口并具有国际认证(包括ISO9000标准证书)的设备、配件、建材等商品,证书核对工作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收取费用。
如受检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指定监管机构或商检部门应向进口商发放禁止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该商品的命令并负责通知海关,同时协助海关提出对该商品的处置意见(转口、再加工或销毁)。
不超过海关规定数额的自然人携带入境的自用物品,办公设备,广告用品,以及“临时进口”项下入境的展品(不包括广播器材)均不必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
(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53871)
截至目前,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之间尚未达成相互承认商检证书的双边协议。
(三)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隶属吉尔吉斯斯坦经济财政部。下设15个海关:除全国7州和比什凯克市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机构,此外还有“南方海关”“北方海关”“动力海关”和“北方铁路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公路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海关征收的税费】
(1) 海关手续费:报关货值的0.15%,进出口商品均须缴纳;
(2) 进口关税: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三种;
(3) 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执行;(4)增值税:12%。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12%。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除上述4个主要税种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还有权征收:
(1)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整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货物保管费;
(3)海关押运费;
(4)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5)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6)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出口退税】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法律规定,出口退税涉及以下两种情况:来料加工产品的复出口(利用进口原料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商品)凭在海关监管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办理一次有效期1年)可享受退还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利用在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出口时不分商品种类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待遇。
【关税优惠】吉尔吉斯斯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所有成员国,以及与吉尔吉斯斯坦达成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对于产自未与吉尔吉斯斯坦达成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的商品,或未明确原产地的商品,实行加倍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对税则规定为零关税的商品则加收10%的进口关税。吉尔吉斯斯坦对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原产地为该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免征海关税;增值税实行目的地征收制度。
(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202445)
2016年1月起,欧盟给予吉尔吉斯斯坦普惠制待遇。
2018年1月1日,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生效,新的法典生效后,联盟内成员国间通关手续简化,通关条件放宽,通关成本降低。
二、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法律制度
根据2017年颁布实施的《科学和国家科技政策基础法》,吉鼓励吸引外资开展科研工作,鼓励通过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吸收外国专家、交换科技信息、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人才交流等方式,推动科研国际合作。
近三年来,中资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未发生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一)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主要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投资性进口商品(如外资企业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3)对外国投资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独立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投资及合法权利受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保护
(4)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在吉尔吉斯斯坦经营所得利润及人员的工资收入自由汇往境外,且金额不受限制。
(5)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税务部门每年只能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6)外国投资者不受货币在其境内外流通的限制,涉嫌触犯防止洗钱交易法规的活动除外。
(二)吉尔吉斯斯坦特殊经济区
1.经济特区介绍
【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建立于1995年,占地面积逾500公顷,位于比什凯克市近郊的玛纳斯国际机场附近。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视同“境内关外”,设有单独的海关,注册管理实行封闭式管理。目前在该自由经济区正式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来自中国、土耳其、印度、伊朗、沙特等23个国家和地区的80余家企业,该区生产的产品70%出口到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及中国等周边国家。
外国投资者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可享受以下基本权利和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可在自由经济区从事任何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零售贸易)。
(2)外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3)对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规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则须向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
(4)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在出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外时不受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5)来料加工产品加工后新增值超过进口价值30%以上的产品,其原产地可视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如系家用电器产品,则新增值只需达到15%或经加工后其商品性质发生改变(4位商品代码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其原产地即可视为吉尔吉斯斯坦。
(6)对经由自由经济区转口到第三国的货物,免征一切税费;但对从经济区输往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照章征税。
(7)投资者需在自由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处租用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目前,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内已有十余家中资企业,主要从事食品、建材和鞋类生产等。
【高新技术园】为吸引信息技术企业,2013年吉尔吉斯斯坦设立高新技术园区,并对外招商,为编程人员和IT公司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该高新技术园区内注册企业享受5%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0%),保险费为月平均工资的12%,企业需每季度缴纳收入的1%作为园区服务费。对在该园区注册的企业或个人,要求其至少90%的营业收入来自以下业务:信息系统的分析、设计和编程,信息技术和软件出口,建立和提供交互式信息服务等。
2.经济特区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优惠政策,提高对外资吸引力,2014年1月,吉尔吉斯斯坦出台新的《自由经济区法》。该法案旨在促进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制度更加高效与现代化,包括为保证经济区的良好运营与发展制订相关国家政策、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以及创造便利条件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提高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工作积极性等。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共有4个自由经济区,分别是: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位于比什凯克市)、纳伦自由经济区(位于纳伦州)、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位于伊塞克湖州)和玛依玛克自由经济区(位于塔拉斯州)。除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外,其他3个自由经济区均是以行政辖区为界设立的。目前,在4个自由经济区中,初步成型并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促进作用的仅有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
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对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须向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在出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外时不受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加入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文件,吉尔吉斯斯坦国内3个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纳伦和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和6家企业(金龙公司、比什凯克可口可乐瓶公司、雪豹公司、阿维尼翁公司,丝绸之路公司和复兴公司)的保税仓库获得自第三国免关税进口加工用途商品的资质。此外,若使用上述进口商品生产的产品在吉国内附加值符合吉法律关于“充分加工”的标准要求(如机械设备或音像设备需高于40%),则其原产地便可被视为吉尔吉斯斯坦,从而能够免关税和其他税费自由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其他国家。
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适用于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后者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三)对金融业投资的规定
1.对当地金融业投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监管机构为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NationalBankoftheKyrgyzRepublic•简称NBKR)。即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负责发行货币吉尔吉斯斯坦素姆。其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独立法人实体,对外代表吉尔吉斯参与国际活动。1997年7月29日发布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法》规定了吉尔吉斯国家银行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适当的货币政策来实现和维持物价稳定。吉尔吉斯国家银行依法独立管理,并从事以下活动:
(1)制定、确定并实现金融政策;
(2)调控和监管银行和金融信贷机构;
(3)研究、开发并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
(4)全权负责发行货币;
(5)促进支付系统的有效运作;
(6)制定开展银行业务,银行体系核算及报告的法规。
2.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对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和商业银行的监管均由中央银行的监管局(SupervisionBureauofCentralBank)负责,监管局在吉尔吉斯斯坦各州的央行代表处均设有分支机构,负责监督各州的金融活动。监管局一般每年到各金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
三、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制度
(一) 税收体系和制度
2008年10月20日吉出台新税法,包括7项国税和2项地税。其中,国税包括:所得税、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地矿税、销售税、财产税。地税包括土地税和宾馆行业税。企业纳税时间一般为每月20日前上报月税。
(二)主要赋税和税率
【增值税】税率12%。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企业所得税】税率10%。对于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企业仅征收土地税。
【消费税】涉及燃油产品、酒精类产品、金银饰物、烟草、高档裘皮类商品等。税率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月收入650索姆及以上的税率为10%,其他免缴。
【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工资总额的27.25%,其中企业缴纳17.25%,领取工资的个人缴纳10%。
【土地税】采用级差计税办法,根据土地用途、位置及其他因素的不同而定。具体税率及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市、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表5-1 吉尔吉斯斯坦新税法议案与原税法税率变化对比
税种 |
原税率 |
新税法税率 |
备注 |
增值税 |
20% |
12% |
|
销售税 |
4% |
2%—4% |
现税法对服务和零售贸易型企业征收4%的销售税。新税法规定对各销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
土地税 |
- |
- |
新税法规定将农业土地税税率平均提高30%,别墅用地土地税税率提高6倍。 |
消费税 |
伏特加:21索姆/升甜酒:21索姆/升饮料:21索姆/升葡萄酒:6索姆/升汽油:800索姆/吨柴油:200索姆/吨航空油:0重油:200索姆/吨 |
伏特加:40索姆/升甜酒:40索姆/升饮料:40索姆/升葡萄酒:10索姆/升汽油:3000索姆/吨柴油:800索姆/吨航空油:2000索姆/吨重油:800索姆/吨 |
新法免除了咖啡、可可、水晶制品、地毯等原纳税客体的消费税。 |
紧急状态税 |
1.5% |
0 |
以企业销售额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后为税基。 |
道路使用税 |
0.08%—0.8% |
0 |
对工业、建筑、交通、银行等行业按销售额0.8%征收,对于贸易、服务等企业按0.08%征收。 |
房产税 |
0% |
1% |
现税法虽规定对企业征收不超过0.95%的房产税,但未付诸实施。 |
统一税 |
5%—10% |
4%—6% |
|
四、吉尔吉斯斯坦劳动与就业法律制度
以从事劳动为目的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需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移民局登记,按规定程序取得工作许可。在企业工作,以及从事个体商业行为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由移民局授予工作许可证。
企业外籍领导人、外国专家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并允许逐年延期。外国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许可证总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外国个体企业主不得超过3年。劳动、就业和移民部自申办所需文件全部递交之日起,15天内应做出颁发或拒发工作许可证的决定。
在吉尔吉斯斯坦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吉尔吉斯斯坦就业的岗位较为有限,主要是外资企业中所需的一些高技术人才,往往随工程项目进入。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体量小,就业机会有限,本国居民就业困难,每年约70万人赴国外打工,因此客观上并不欢迎外籍劳务进入,以免影响本地居民就业。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只有获得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才可雇用外籍劳务。企业根据该许可证以及雇用外籍劳务配额为外籍劳务办理工作许可证。
五、吉尔吉斯斯坦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城市建设和建筑法》规定,除民用住宅外,其他建筑工程实行许可制度。办理建筑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家建筑建设及公共住房署。
外国公司、组织和公民在遵守吉法律和许可制度前提下,可以参与建筑工程活动,但不允许外国公司、组织和公民在没有吉当地行为主体参与下独立完成国际合同,以便工程建设能最大程度符合吉本地条件和技术标准。
外国承包商在吉尔吉斯斯坦承包军工项目需由两国政府签订备忘录,由指定公司执行。
六、吉尔吉斯斯坦土地制度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吉尔吉斯斯坦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有效使用土地,并明确土地用途;土地优先用于农业;土地使用信息公开;国家支持土地的使用与保护;土地有偿使用;一切所有制形式用地平等。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禁止向外国人提供或转移农业用地所有权;外国人、外国法人可享有居住区用地临时使用权;居住区外土地临时使用权,除农业用地外,可由政府向外国人提供。其他情况下,居住区外土地可以提供、转交或特定继承权形式供外国人临时使用。外国人土地租赁费用,除农业用地外,按土地税税率,并采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的核算标准确定。
3.外资企业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发展规划,农业被确定为吉尔吉斯斯坦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国家对农业部门采取较为有利的税收制度,并通过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重视粮食安全等方式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吉尔古斯共和国土地法》第74条规定,有特殊价值的农用地是指人工灌源的农用地、长期经营的果园、人工牧场等,这些土地由于用途特定,且花费成本较高,除必需的水利设施外,一般不允许在这些农用地上建设楼房或其他设施。由于吉尔吉斯土地法规定外国人不得取得农业土地的位用权,一般来讲不会出现因违反该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企业应该注意的是从吉尔吉斯公民或者法人处转手来的土地性质,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七、吉尔吉斯斯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吉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山地区域法》《特殊自然区域保护法》《地矿法》《生态鉴定法》《大气层保护法》《植被利用与保护法》《环保法》《国家关于温室气体排放与吸收调控政策法》等。
吉尔吉斯斯坦《环保法》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起诉有效期为20年。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除恢复自然环境,并对受害个人及单位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被追加刑事处罚。
【生态保护法】旨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使用的政策,协调法律关系。该法第4节内容对经济与其他类型活动生态保护作出规定,包括国家生态鉴定规则。
【生态鉴定法】旨在调控生态鉴定的法律关系,杜绝经济活动对生态造成不良后果。国家生态鉴定参照以下文件实施:调控经济活动的法规草案、技术章程、方法指导以及其他文件;可影响生态环境的建筑、改造、扩建、技术更新项目规划与可研报告。
【碳排放】《国家关于温室气体排放与吸收调控政策法》是关于碳排放的主要法律,根据该法,任何自然人、法人在从事经济等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温室气体后,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排放量,并增加温室气体吸收量,要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量进行监测,采用先进技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1.环境管理部门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环保和林业署是国家环保及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林业经济。
2.环保评估相关规定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相关法律规定,在吉尔吉斯斯坦从事道路建设、矿山开发等野外作业项目的企业需在项目实施前到吉尔吉斯国家环保和林业署办理相应环保评估手续,审批时间根据项目不同从两周到数月不等。
此外,从事矿山开发的企业还需到能源工业部办理环保审批。
八、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一)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基本内容
吉尔吉斯斯坦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法律主要包括:
《民法典》《专利法》《关于商品标记、设备代号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关于保护作者权利和类似权利法》《关于保护电子软件和计算机及相关数据库法》
(二)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者追究相应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0-20000索姆的罚款,或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集团犯罪的首犯处以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吉尔吉斯斯坦反对商业贿赂法律制度
(一)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为《反腐败法》。
【约束对象】该法的约束对象为吉尔吉斯斯坦本国公民和法人,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外国人士与无国籍人士。
【犯罪行为】非法干预其他国家机关或法人的业务;利用个人权利为本人、亲属等谋取利益;利用非公开或在执行公务时获取的信息为个人谋取利益;在执行公务时为某个人或单位谋利而收受其钱财、交通通信工具、电子设备、不动产等;接受邀请参加由本国或外国公民或法人出资的国内外旅游活动等。
【惩处措施】将官员撤职,没收其非法收受的财产与物品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政党法》,吉尔吉斯斯坦禁止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及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对吉政党提供财政支持。
(二)合规运营-劳工雇佣
【劳工雇佣】吉尔吉斯斯坦劳工雇佣法律以《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为主,包括劳动合同、工资、保障和补偿、职业培训和工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该法适用于在吉尔吉斯斯坦工作的外国国民。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超过5年,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两份正本、两份副本。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签署后3日内,即须执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如未规定期限,则该合同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要求终止,劳动者在期满后继续工作的,也将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假】工作时间。在吉尔吉斯斯坦,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但是《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经双方同意,可以在雇佣合同中规定每周更少的工作时间。以下类别员工的最长工作时间限制为:
(1)14~16岁的员工每周最多工作24小时,16~18岁的员工每周最多工作36小时;
(2)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害或危险条件工作的员工,每周工作不超过36小时;
(3)一、二级残疾雇员每周最多工作36小时,他们的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的雇员相同。
休假。所有员工都有休假日(每周不间断的休息)。休假日是每周的休息日,五天工作制的每周提供两天休假日,六天工作制的每周提供一天休假日。
穆斯林的节日根据月历确定。在公休日(星期天)与节假日重合时,公休日移至节日后的工作日。为了员工合理使用公休日和节假日,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有权将公休日调整到其他日期。
【薪资】工资以吉尔吉斯斯坦本国货币(索姆)的现金支付,不得使用本票、债务票据、配给卡或其他类似的货币替代品向员工支付报酬。
最低报酬。吉尔吉斯斯坦月法定最低工资为1200索姆(截至2021年2月约为14.16美元)。最低工资不包括附加费和奖金、保险金和其他奖励支出,以及在异常或特殊气候条件或暴露于放射性污染的地区工作的津贴,也不包括其他补偿和社会福利支出。
【支付工资的截止日期和程序】支付工资的截止日期由双方协议或公司内部确定。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在支付工资时,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雇员所支付的薪酬及其项目,包括应付金额、工资薪酬结构、扣除金额和扣除理由、实收金额等。
工资可以在员工工作地点支付给员工,也可以直接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工资须直接支付给员工,法律或雇佣合约规定有代理人的例外。
如果正常发薪日是周末或公共假期,则在周末或假期的前一天支付工资。假期工资必须在此类假期前至少3天支付。
如果雇主未能在到期时支付给被解雇员工的全部应付款项,每延迟一个日历日,将承担未付金额0.5%的利息。
从事双份或多份工作或更换临时缺勤雇员的加班工资,由雇主与雇员协商确定,但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的130%。
从事夜间值班工作的,工人小时工资为其日小时工资的1/2。假期和周末工作的工资必须至少是工人正常工资的两倍。
工作期间,由于雇主的过错而导致工作期间空闲的,空闲时间的工资支付必须至少是正常工资标准的2/3。非雇主和雇员的过错造成工作空闲的,空闲时间的工资支付必须至少是支付工人正常工资标准的2/3。由于员工的过错而导致工作空闲的,空闲时间不得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的一方(雇主或雇员)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必须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的规定赔偿另一方的损害。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在雇佣合同或其他书面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不得少于劳动法或吉尔吉斯斯坦其他法律规定的金额。在造成损害后终止雇佣合同的,并不能免除合同方的责任。
个别劳资纠纷,即雇主与雇员之间未解决的分歧,提交给国家劳动监察机构和吉尔吉斯斯坦法院内设立的劳资纠纷委员会处理。
【雇佣外国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就业的外国公民须遵守劳动法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吉尔吉斯斯坦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除非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或条约另有规定。
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各种形式外国公司或国民(包括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创立或拥有的法人实体,雇用外籍人员须遵守劳动法及其规定的吉尔吉斯斯坦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除非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国雇员的权利】外籍雇员有权在吉尔吉斯斯坦就业,可以自由选择行业、职业或专业,但需持有适当的教育或经验证明以及其他支持文件。
【工作许可证】雇主可以根据就业许可证雇用外国人,外国人可以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在吉尔吉斯斯坦工作或经商。
临时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逗留,并希望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工作的外国人,只要他们的雇主将保证金存入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以担保其可以支付从吉尔吉斯共和国回国的机票等交通费用,就可获得工作许可证。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制定了雇主缴纳保证金和向雇主退还保证金的程序。吉尔吉斯斯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是签发就业和工作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申请人须向卫生和社会发展部支付相关费用。就业和工作许可证的费用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决定。
【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雇主有义务为职工缴纳职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不论雇员同意与否,都要扣除税款和社会保险,
其中社会缴款比例为2.25%(强制性社会保障基金的2%,雇员健康基金的0.25%)。
在女职工生育方面,吉尔吉斯斯坦规定产假为产前70天和产后56天。如生育双胞胎,则产假为产前70天和产后70天。山地居民产假通常为140天(产前70天,产后70天);在难产或产后并发症情况下为156天(产前70天,产后86天);生育双胞胎情况下为156天(产前70天,产后86天)。国家支付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对在山区工作的妇女,不论其工时记录如何,都要在其产假期间支付相当于全额工资的国家社会保险津贴。
十、吉尔吉斯斯坦司法体系及纠纷解决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解决民生事务纠纷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适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法规,也可以要求国际仲裁。
关于国际仲裁主要由吉《投资法》和《仲裁程序法》规定。
(二)吉尔吉斯斯坦司法体系
【法院】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是维护国家宪法的最高司法机关,由院长、副院长及7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程序方面以及处理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方面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吉尔吉斯斯坦检察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立法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院各机构可进行刑事追诉,并依照法定情况及程序参与案件的法庭审理。
(三)民事诉讼制度
【诉前法律防范】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可能产生的违约设置好处置措施,并明确如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企业应及时向律师咨询,并向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法律机构等寻求帮助,如上述手段均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
【诉讼渠道】商业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一些地方司法管辖区,设有专门审理商业纠纷的法院。上诉法院也设有只审理商业索赔的审查小组,吉尔吉斯斯坦高等法院是审理商业纠纷的最高上诉法院。
【诉讼流程】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用程序,诉讼流程主要包括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被告提交答辩材料等。诉讼流程如下:
(1)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向地方法院登记处递交起诉书(须附有所有相关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起诉书,决定受理后向被告寄送传票;
(3)被告递交答辩材料:被告自收到传票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递交书面答辩材料。
(四)商事仲裁与调解
1. 商事仲裁
【仲裁法律】吉尔吉斯斯坦仲裁相关法律是1999年修订的《吉尔吉斯斯坦民事诉讼法》和2003年修订的《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就与吉尔吉斯斯坦的争议递交国际仲裁。
【仲裁机构】吉尔吉斯斯坦的仲裁机构是仲裁院,是当地工商会的一部分,于2002年与新的仲裁院法一起成立,以处理所有类型的商业纠纷,不包括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定义的不可仲裁纠纷。
【仲裁裁决】仲裁院可以做出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是否需要将裁决书提交法院予以承认,取决于裁决书的颁发地。在吉尔吉斯斯坦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可自动执行。在国外做出的裁决,须由高等法院负责审查。对国外裁决的审查标准与《纽约公约》基本一致。
2. 调解
吉尔吉斯斯坦《调解法》于2017年夏通过,并于2018年2月11日生效。
【调解程序】主审法官将自己认为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转交给负责调节工作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分案,之后接受案件的和解法官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参与调解。
只有在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案件的调解程序才会启动。和解法官均不对案件进行实质的评价,而是帮助和鼓励当事人和律师自己想出更适合的处理方法。
【调解费用】根据吉尔吉斯斯坦《调解法》规定,调解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由调解员和当事人协商解决。
【调解效力】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调解期间,法官需要暂停听证,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审判程序将继续进行。如果在调解之外还有其他诉讼程序,调解协议需要法院签署批准;如没有其他诉讼程序,调解协议则由公证人签署批准。在这两种情况下,和解协议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3. 中吉双边经贸争议的政治解决途径(两反一保服务)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深入推进,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两反一保”)等案件日益增多,中国贸促会为企业提供“整链条、全覆盖”的经贸摩擦应对服务。在立案前,代表企业与国外商协会开展产业对话,消除分歧;在案件应对期间,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开展游说应对工作;在中国企业受到国外“两反一保”措施后,帮助企业在国外法院提起司法救济诉讼,代表行业向外国政府反映情况。目前,中国贸促会已在全国设立102家贸易摩擦预警机构,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经贸摩擦预警体系,不仅涵盖了大部分省区市,且覆盖了钢铁、重型机械、茶叶、平衡车行业、特种纸行业、电动工具行业、管道装备行业、陶瓷行业等几十个经贸摩擦重点多发行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两反一保”相关业务。
4. 解决争议的双边协议
1992年5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中吉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4年,中吉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2年6月24日双方签署了《中吉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9年,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部关于扩大经贸合作的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工业、电力和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和投资促进保护署关于建立投资和工业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在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表10-1 中吉政府签署的双(多)边经贸协议
协议名称 |
签署时间 |
《中吉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1992年1月6日 |
《中吉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1992年5月14日 |
《关于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吉政府标准计量局合作备忘录》 |
1993年4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1994年 |
《中吉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
1998年4月27日修订 |
《中吉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
1993年2月25日 |
《中吉政府关于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 |
1995年10月23日 |
《中吉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2002年6月24日 |
《中、哈、吉、巴(基斯坦)政府过境货物运输协定》 |
2004年4月14日 |
《中国海关总署和吉财政部收入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交换合作议定书》 |
2004年9月21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吉国家银行监管合作协议》 |
2004年9月21日 |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
2015年3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声明》 |
2018年6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
2019年6月13日 |
中吉经贸合作主要机制为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2019年5月,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2023年5月,中亚峰会首次在陕西西安举行。
5. 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之间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表10-2 中吉政府签署的司法协助条约
条约名称 |
签署时间 |
生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1996年7月4日 |
1997年9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1998年4月27日 |
2004年4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
2002年12月11日 |
2004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
2012年6月5日 |
2013年12月28日 |
由于中国没有加入多国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因此中国主要是通过与外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方式,实现两国间承认和执行对方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关于上述表格中协议约束的事由吉尔吉斯斯坦法院的生效民商事判决才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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